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長期目標及23項行動目標

cop15_biodiversity

2022年底,COP15完整落幕,全球近200國的相關部門代表,共同通過了「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Kumming-Montré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本次定案的生物多樣性綱要,重點包含將資金挹注到開發中國家,協助生態環境、傳統原住民資源,以及明訂須在2030年,保護地球上30%的陸地、內陸水域、沿海與海洋區域等。

完整的目標,可區分為2050年全球長期目標2030年全球行動目標兩項,所有目標內容如下:

2050年全球長期目標

A. 到2050年時,大幅增加自然生態系的面積,維持、增進或恢復所有生態系的完整性、連通性和韌性;停止已知瀕危物種因人類導致的滅絕,到2050年時,所有物種的滅絕率和風險降低10倍,原生野生物種的數量增加至健康和具韌性的水準;維護野生和馴養物種族群內的遺傳多樣性,確保具備適應未來的潛力。

B. 永續利用和管理生物多樣性,珍惜、維護和恢復那些目前正在衰退的生態系,強化生態系功能和服務,提升自然對人類的貢獻,以支持到2050年達成讓現在和未來世代都可永續發展的目標。

C. 利用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之數位序列資訊所帶來的金錢與利益,以及與遺傳資源相關之傳統知識,應酌情與原住民和在地社區公平分享,並於2050年前大幅增加,同時確保遺傳資源相關之傳統知識受到適當的保護,從而依據國際約定的取得與惠益分享機制,維護和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

D. 確保有足夠的執行手段來達成《昆明–蒙特婁生物多樣性行動綱要》,包括:財務資金、能力建構、科技合作、及取得與移轉技術等,並公平提供給所有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小島國及經濟轉型國家),逐步縮減每年7,000億美元的生物多樣性資金缺口,使資金流動與《昆明–蒙特婁生物多樣性行動綱要》和2050年生物多樣性願景趨於一致。

2030年全球行動目標

一、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

行動目標1:綜合空間規劃

確保所有區域都在參與式、整合式和考量生物多樣性的空間規劃和/或有效管理過程中,解決土地和海洋利用變遷問題,到2030年使具有高生物多樣性重要性的區域面積損失趨近於零(包括具高生態完整性的生態系),同時尊重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權利。

行動目標2:生態復育與連結

確保到2030年,至少有30%的陸地、內陸水域、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的劣化區域得到有效復育,以增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功能和服務、生態完整性和連通性。

行動目標3:保護區與有效保育地 (30 x 30)

到2030年,確保和促使至少30%的陸地和內陸水域、海洋和沿海區域,特別是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生態系功能與服務區域,藉由劃定具有生態代表性、連接良好及公平治理的「自然保護區系統 (PAs) 」和「有效保育地 (OECMs)」方式,得到有效保護和管理;酌情承認原住民族和傳統領地,使其融入更廣泛的地景與海景,同時確保這些區域的永續利用活動完全符合保護目標,承認並尊重原住民和在地社區,包括其對傳統領域的權利。

行動目標4:受脅物種管理行動

確保針對已知受脅物種採取緊急管理行動,以阻止人為導致的滅絕,恢復和保育物種(特別是受脅物種)以顯著減少滅絕風險;維持本地物種的種群豐度,同時維持和恢復原生、野生和馴化物種的遺傳多樣性,以保持適應潛力,藉由域內和域外保育及永續管理作為,並有效管理人與野生動物的互動,減少人與野生動物衝突,以達共存。

行動目標5:野生物種合理利用及貿易

確保野生物種的使用、採獵、貿易是可持續、安全且合法的,防止過度開發,減少對非目標物種和生態系的影響,降低病原體外溢的風險,採用生態系方法,同時尊重與保護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永續利用的慣習。

行動目標6:外來入侵種管理

確認和管理外來種引進的途徑,防止高威脅外來入侵種引入和族群建立,以消除、降低、減少和/或減輕外來入侵種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服務的影響,到2030年外來入侵種的引進和建立族群率至少降低50%,以及移除或控制外來入侵種,特別是島嶼等重點區域。

行動目標7:污染與水質管理

到2030 年,將所有來源的污染風險和負面影響降低至無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功能與服務的水準,且考慮到累積效應,包括:

  1. 藉由更有效的營養循環和利用,將滲漏至環境的過量營養源減少一半以上。
  2. 以科學為基礎,考慮糧食安全和生計的狀況,藉由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方式,將農藥和高危險化學物的風險減少至少一半。
  3. 防止、減少和努力消除塑膠污染。

行動目標8:氣候變遷調適與減災

通過緩解、適應和減少災害風險行動,包括藉由自然解方(Nature-based Solution, NbS) 和/或基於生態系方法 (ecosystem-based approach),最大限度減少氣候變化和海洋酸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強化氣候韌性,同時減少氣候行動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並促進其正面影響。

二、透過永續利用和惠益分享滿足人類需求

行動目標9:野生物種永續利用

確保對野生物種的管理和永續利用,從而為人們提供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特別是處於脆弱狀況和最依賴生物多樣性的人),包括:基於生物多樣性的永續活動、增強生物多樣性的產品與服務、保護和鼓勵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永續利用慣習。

行動目標10:永續生產系統

確保農業、水產養殖、漁業和林業採取永續管理方式,特別是生物多樣性的永續利用,包括:大幅增加友善生物多樣性的做法,如可永續的慣行農法(集約化農業)、生態農業和其他創新方法,以提高這些生產系統的復原力、長期效率和生產力,並有助於促進糧食安全,保育和復育生物多樣性,維持自然對人類的貢獻,包括生態系功能和服務。

行動目標11:增益生態系服務功能

恢復、維持和增進自然對人類的貢獻,包括生態系功能和服務,例如調節空氣、水和氣候、土壤健康、授粉和減少疾病風險,以及藉由自然解方和/或基於生態系方法,造福人類和自然。

行動目標12:都市藍綠帶及連通

在城市和人口稠密區域,藉由主流化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和永續利用,以及確保包容生物多樣性的城市規劃,強化原生生物多樣性、生態連通性和完整性,以增加藍綠空間之面積、品質、連通性、可達性和惠益,從而改善人類健康和福祉及與自然的聯繫,並促進包容性和永續的都市化過程,以提供生態系功能和服務。

行動目標13:遺傳資源惠益分享

酌情在各級採取有效的法律、政策、行政和能力建設措施,以確保公正且平等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和數位序列資訊所產生的惠益,以及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以適當獲取遺傳資源。到2030年,依據國際適用的取得和惠益分享文件,顯著增加分享的利益。

三、執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與解決方案

行動目標14:生物多樣性主流化

確保各級政府和所有部門(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衝擊明顯的部門)都將生物多樣性及其多元價値充分整合到其政策、法規、規劃和發展進程、消除貧困策略、策略性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中,並酌情納入國民所得帳,逐步使所有相關的公共和私人活動、財政和金融流動與《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長期目標和行動目標趨於一致。

行動目標15:企業責任

採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鼓勵和推動企業(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

  1. 定期監測、評估和透明地揭露其生物多樣性風險、依賴程度和影響,包括對所有大型跨國公司、金融機構及其運營、供應鏈、價値鏈和投資組合的要求。
  2. 向消費者提供所需資訊,促進永續的消費模式。
  3. 酌情報告遵守取得和惠益分享法規和措施的情況。

以逐步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影響,增加正面效益,降低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生物多樣性風險,並促進有利於永續生產模式的措施。

行動目標16:責任消費

確保人們被鼓勵和賦權以做出永續消費的選擇,包括建立支持性政策、法律或規範架構,改善教育和易於取得相關正確資訊與替代方案。到2030年,以公平的方式減少全球消費足跡,包括糧食浪費減半、大幅減少過度消費與廢棄物,使所有人都能與地球母親和諧相處。

行動目標17:生物安全管理

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條規定,在所有國家建立、加強和實施生物安全措施的能力,並按照《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9條規定,採取生物技術處理和惠益分享措施。

行動目標18:獎勵措施

到2025年前確認,並以適當、公正、有效具平等的方式消除、逐步淘汰或改革對生物多樣性有害的獎勵措施,包括補貼;到2030年每年至少減少這些有害的獎勵措施達5,000億美元(從最有害的措施開始),並擴大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永續利用的積極獎勵措施。

行動目標19:資金與資源

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20條,以有效、及時和容易取得的方式,大幅且逐步增加來自所有來源的財務資源,包括國內、國際、公共和私人資源,以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到2030年每年至少調動2,000億美元,來源包括:

  1. 增加從已開發國家和自願承擔已開發國家締約方義務的國家,流向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小島國及經濟轉型國家)的生物多樣性相關資金總量,包括海外發展援助,到2025 年每年至少200億美元,2030年每年至少300億美元。
  2. 依據國家需要、優先性和國情,制定和實施國家生物多樣性融資計畫或類似政策工具,大幅增加國內資源調動。
  3. 利用私人資金,促進混合融資,執行募集新資源和額外資源的策略,鼓勵私部門投資於生物多樣性,包括影響力基金和其他工具。
  4. 鼓勵具有環境和社會保障的創新計畫,如生態系服務給付、綠色債券、生物多樣性補償和信用、惠益分享機制等。
  5. 優化針對生物多樣性和氣候危機的財務資源共同惠益和整合作用。
  6. 強化集體行動的角色,包括:原住民和在地社區、以地球母親為中心的行動 (Mother Earth centric actions),以及基於社區的自然資源管理、旨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民間合作等非市場方法。
  7. 強化資金提供和運用的有效性、效率和透明度。

行動目標20:國際培力與合作

加強能力建設和發展、技術取得和移轉、促進和取得創新與科技合作,包括展開南南合作、南北合作和三邊合作等方式,以滿足有效執行的需要(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促進聯合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計畫,以保護和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並加強科研和監測能力,使之與《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的長期目標和行動目標的雄心相稱。

行動目標21:資訊流通

確保決策者、執行人員和大眾能取得最佳可用資料、資訊與知識,以引導公平有效的生物多樣性治理、整合及參與式管理;強化溝通、提升認知、教育、監測、研究和知識管理,以及在此背景下,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傳統知識、創新、作法和技術,僅可在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的情況下取得,且符合國家法規。

行動目標22:原住民與在地社區參與決策

確保原住民和在地社區在生物多樣性相關決策制定、訴諸司法及資訊取得方面,得到充分、公平、包容、性別平等和參與,尊重他們的文化及其對土地、領地、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權利,以及尊重女性和女孩、兒童和青少年、身障人士的權利,並充分保護環境人權維護者。

行動目標23:性別平等

在《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執行過程中,透過反應性別的方法以確保性別平權,讓所有女性和女童都有平等的機會和能力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三大目標作出貢獻,包括承認她們對土地和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和使用機會,以及在生物多樣性相關的行動、參與、政策和決策等層面上,能夠充分、公平、有意義及知情地參與和領導。

 

Read the Framework